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詮釋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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友善列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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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:
2019/12/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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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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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籍人死亡應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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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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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/7/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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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單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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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企劃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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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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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東縣稅務局表示,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無出租或供營業的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,可申請按特別稅率2‰計徵地價稅。經核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計徵地價稅的土地,如符合規定的設籍人死亡,原址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的戶籍資料,雖實際居住該地,已不符應辦竣戶籍登記的規定,應於30日內向該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10 ‰~55 ‰累進計徵地價稅。未依限申報而發生漏稅者,除追繳應納稅款外,處3倍以下罰鍰。 該局同時表示,原住宅如再辦妥戶籍登記,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,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(今年因逢例假日,順延至9月23日),當年地價稅即可再按特別稅率計徵,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的次年期適用。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,可利用0800-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電話231600分機262洽詢。 【購物消費請索取統一發票,臺東縣稅務局關心您!(廣告)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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